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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王*与被告栾川县栾川乡西河村漫中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韩**、王*与被告栾川县栾川乡西河村漫中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王*和被告栾川县栾川乡西河村漫中组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韩**、王*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韩**、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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