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韩**、王*与被告栾川县栾川乡西河村漫中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王*和被告栾川县栾川乡西河村漫中组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韩**、王*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韩**、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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