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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某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带着冥纸、香、纸炮、火机和铁锨到陶湾镇西沟村竹园沟组竹园沟沟脑幢顶祖坟上坟。到坟上后,肖某某怕烧纸引着林坡,先用铁锨把坟边杂草进行清理,清理出十一、二平方米地方,从口袋里掏出携带的白色塑料打火机,将踏着的三张冥纸点着,中间还怕烧着纸乱飞,用手拿着没敢往地上放,但这时起风将烧着冥纸纸片吹刮到三、四米远的杂草上,把草引着。被告人肖某某见状赶紧把手里烧着的纸放到地上用脚踏灭,跑过去用铁锨扑打引着的草,燃火越打越大,肖某某看火打不灭,先后给本组组长李**和本村村主任张某某打电话,让赶紧组织人上来打火,大火于当天晚上八点钟被控制住。经栾川县林业工程师森林火灾技术鉴定,过火区域为有林地,过火面积42亩,过火林木5755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肖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林业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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