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私下调解,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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