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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中国人寿财**阳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阳中心支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阳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栾川县**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国人寿财**阳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房乾坤,上诉人浙商财产**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侯**,被上诉人栾川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性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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