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阳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栾川县**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国人寿财**阳中心支公司、浙商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房乾坤,上诉人浙商财产**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侯**,被上诉人栾川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性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