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因与被上诉人信阳**理局、信阳**理局鸡公山超限检测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信阳**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任薪至、被上诉人信阳**理局超限检测站的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