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户*甲诉被告户*乙、曹某某、户*丙、李**、李*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户*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户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户*甲撤回对被告户*乙、曹某某、户*丙、李**、李*乙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户*甲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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