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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行陪初2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元诉被告柘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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