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元诉被告柘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上诉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因被上诉人赵**诉其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王**与河南**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强制戒毒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诉被告崔**、夏邑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豫1403行初27号行政裁定书
张*与天安财产**作中心支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崔**、夏邑县**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樊**、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户**诉被告户保兴、曹**、户伟光、李**、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