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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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