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9.5元退还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