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9.5元退还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