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甲与被告胡*离婚一案,原告谢*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谢*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谢*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谢*丁。自2002年开始,被告胡*开始信奉东方闪电”邪教组织,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到目前为止,被告音信全无,已失踪三年,原告实在难以接受目前的婚姻生活现状。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6月份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于2014年12月3日被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2014)固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3、固始县草庙集乡民政所、沈**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4、原、被告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5、原、被告儿子谢**的证言,证明被告因信奉邪教离家三年有余。

被告辩称

被告胡*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1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谢*乙,现已成家;××××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谢*丙,现在江苏工作;××××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谢*丁,现研究生在读。庭审时,原告陈述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不错,1996年被告随原告去到温州打工,2002年开始,被告对家里不管不顾,双方为此发生争吵。2012年被告因参与邪教组织被温州地方派出所拘留半个月,原告和被告弟弟将其从看守所接出来后,被告主动提出离婚,并自己起草了离婚协议书,自此便离家出走至今,现在下落不明。为此,原告特起诉来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4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被告仍然没有回家,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达三年多,且互不联系,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被告如对此部分有异议,可以另案主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甲与被告胡*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信阳**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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