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中国**州金水支行诉被告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66元,减半收取,应退原告5183元。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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