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鹿少刑初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对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崔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
经查,现因中止审理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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