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仍不预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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