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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北京城**任公司河**公司、北京城**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审理的原告赵**诉被告北京城**任公司河**公司、北京城**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称周**私刻北京城**任公司及北京城**任公司河**公司印章涉嫌诈骗,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已对周**涉嫌诈骗案件决定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已对本案涉及的事实立案侦查,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21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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