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审理的原告赵**诉被告北京城**任公司河**公司、北京城**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称周**私刻北京城**任公司及北京城**任公司河**公司印章涉嫌诈骗,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已对周**涉嫌诈骗案件决定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已对本案涉及的事实立案侦查,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21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