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河南宏**限公司、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限公司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诉讼费5862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