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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郑州**有限公司、河南宏**限公司、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河南宏**限公司、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限公司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诉讼费5862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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