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诉被告张**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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