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杨**、罗**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杨**、罗**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商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杨**、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得知被害人吴XX家有古董,便与被告人杨**预谋盗窃。崔**、杨**事先偷配了吴XX家的钥匙。2013年2月22日17时许,崔**以请吴XX吃饭为由,将吴XX及其女儿从家中骗出,杨**到吴XX家盗窃,被告人罗**在外接应杨**。杨**将吴XX家的十余件古董及20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十三件古董价值2507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人崔**、杨**、罗**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吴XX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贾XX、贾XX、周X证言;4、辨认笔录;5、扣押清单、照片;6、抓获、羁押证明;7、鉴定意见;8、崔**、杨**、罗**人口基本信息等。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崔**、杨**、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崔**、杨**系主犯、罗**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被告人崔**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认为鉴定价值过高。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刘**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因杨**对崔**说只偷了一件翠雕财神,所以崔**应只对“翠雕财神”一件物品程度刑事责任;“翠雕财神”估价太高;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崔**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认为鉴定价值过高。

被告人罗**辩称,不知道是去盗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经贾XX介绍与被害人吴XX认识,得知吴XX家有古董,崔**遂与被告人杨**预谋盗窃。后崔**将吴XX骗至XX市,在请吴XX洗浴时由杨**偷配了吴XX家的钥匙。2013年2月22日17时许,崔**以请吴XX、贾XX吃饭为由,将吴XX从家中骗出,杨**则由被告人罗**在外接应,进入吴XX位于开封市省XX家属院的家中盗窃。杨**从吴XX家盗走物品十余件及现金2000元。得手后,杨**让罗**将除一件翠雕财神外的所盗物品带回新蔡县。杨**又给崔**打电话,崔**逃离吃饭的地方。经鉴定,被盗玉琮、青玉缀面罩、青玉带板等十三件物品共计价值250700元左右。被盗十三件物品现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崔**、杨**、罗**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吴XX报案材料及陈述;3、证人贾XX、贾XX、周X证言;4、吴XX、贾XX、吴XX对崔**辨认笔录;5、扣押物品清单、照片;6、公安机关抓获、羁押证明;7、河南珍**画司法鉴定所豫珍艺书司鉴所[2013]文鉴字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8、崔**、杨**、罗**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杨**、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崔**、杨**系主犯,罗**系从犯,对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罗**辩称其不知是去盗窃的意见,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而其本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杨**的供述均证实其对盗窃是明知的,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三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鉴定价值过高,但其均不能说明理由,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崔**只应对所知的盗窃物品承担责任,但杨**所盗其他物品也并未超出崔**和杨**共同犯罪的犯罪故意,故崔**应对所有被盗财物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姬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罗**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崔*宽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杨**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罗**刑期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