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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荥阳**机械厂与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荥阳市广武锦隆机械厂诉被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原告荥阳市广武锦隆机械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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