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同意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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