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限公司、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同意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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