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800元,减半收取88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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