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秦**、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秦**、王**、原审被告刘**、河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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