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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追加代**、代佳坤、代瑞廷、张**为被告,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刘**、徐*,被告毕**、代**、代佳坤、代瑞廷、张**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分别于2014年6月24日和2014年7月31日分两次借给被告毕**丈夫代灿光现金20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三个月,代灿光给原告出具借条两份。2014年9月9日代灿光因病死亡,借款分文未还。该200000元借款系代灿光与被告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代灿光死亡后,被告毕**应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被告代佳鑫、代佳坤、代瑞廷、张**作为代灿光的遗产继承人,亦应承担还款义务。为此,特具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五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毕**、代**、代佳坤、代瑞廷、张**辩称,对债务金额无异议,被告代**、代佳坤、代瑞廷、张**已提交书面放弃继承书,同意放弃继承代灿光遗产20000元(被另案查封),故被告代**、代佳坤、代瑞廷、张**不承担还款责任。因代灿光已死亡,五被告生活困难,请法院合理裁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毕**代灿光之妻,被告代佳鑫、代佳坤系代灿光之子,被告代瑞廷、张**代灿光的父母。2014年6月24日和2014年7月31日,代灿光分两次借原告现金100000元,共计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均为三个月。2014年9月9日代灿光因病死亡,借款未付。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毕**及代灿光遗产继承人被告代佳鑫、代佳坤、代瑞廷、张**共同偿还欠款2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被告代佳鑫、代佳坤、代瑞廷、张**2014年11月11日出具放弃继承书一份:代灿光去逝所留20000元人民币,对其中遗产部分我们决定放弃继承。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欠条、放弃继承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毕**之夫代灿光生前借原告的款未还,是原、被告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因代灿光已去世,其所欠债务应作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毕**偿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代佳鑫、代佳坤、代瑞廷、张**系死者代灿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虽四被告声明放弃代灿光的遗产继承20000元,但并不能排除四人继承代灿广的其他遗产,该四人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代灿光借原告的遗产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代佳鑫、代佳坤、代瑞廷、张**继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代灿光借原告的款200000元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计款3670元由被告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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