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石**、原审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济*一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王**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0元,减半收取74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