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杨*、修武县**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张**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修武县**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对被告修武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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