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黄**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胡**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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