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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张**、张**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张**、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四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来蓓蕾、原审被告张**,原审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为107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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