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张**、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四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来蓓蕾、原审被告张**,原审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为107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