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洛阳昊**限公司、洛阳**有限公司、洛阳**限公司、牛永念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5元,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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