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一拖(洛阳)**有限公司、宁夏博**有限公司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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