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楚**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楚**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5000元及利息。商丘**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59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楚**亦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起诉的申请,经过了被上诉人楚**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因上诉人李**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均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