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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毋皮孩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毋皮孩与被上诉人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张**于2015年7月30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毋皮孩立即拆除违法占用的共用天井建筑物;2、判令毋皮孩赔偿因违法建筑给张**造成的误工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毋皮孩承担。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解民三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毋皮孩不服,于2016年2月15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毋皮孩及其委托代理人司金虎,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毋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张**系解放区健康路东侧狮涧村3组的村民,其于2011年4月1日取得焦国用(2011)第20107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宗地面积为166.6平方米(东西宽10.75米,南北长15.50米);毋皮孩系解放区健康路东侧狮涧村3组的村民,其于2011年4月1日取得焦国用(2011)第2094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宗地面积为168.2平方米(东西宽10.85平方米,南北长15.50平方米)。张**、毋皮孩东西毗邻而居,张**的房屋坐落在西侧,毋皮孩的房屋坐落在东侧,两处宅基地之间有约一米宽的天井。2014年4月上旬起,毋皮孩开始对其房屋翻盖,并将双方之间的天井一并加盖在其房屋范围内。张**以毋皮孩占用了双方共用的天井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张**、毋**系相邻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双方应当秉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和睦相处。本案中,关于双方宅基地之间的天井部分使用权,根据双方的土地使用证显示,并非双方任一方享有,按照一般习俗,应由双方两家共同使用,现毋**单方将该天井部分加盖在其房屋范围内,使得张**丧失了对天井部分的使用权,关于毋**称该行为事先得到了张**的同意,该抗辩理由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故毋**的行为侵犯了张**的合法权益,张**要求毋**拆除其占用的天井部分的建筑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张**要求毋**赔偿其因违法建筑对其造成的误工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该项诉讼请求证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在焦作市解放区健康路东侧狮涧村原告张**与被告毋**各自享有使用权的两处宅基地之间加盖的天井部分的建筑予以拆除;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毋**承担。

上诉人诉称

毋皮孩上诉称,双方毗邻而居,毋皮孩在东,张**在西,之间天井约l米,按习俗惯例归毋皮孩使用。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提高,加上双方尚存亲戚关系,相处和睦。张**先增盖第二层时双方协商,毋皮孩同意张**二层房顶向天井出沿,张**同意毋皮孩加盖第二层时楼板顶着其东墙,房顶在张**房顶出沿下,也顶着其东墙。毋皮孩给张**留下采光通风口,并同意张**房上雨水经自己房顶排泄。双方建成,相安无事。后来,张**又加盖第三层,毋皮孩仍同意其房顶向东出沿,雨水经自己房顶排泄,仍相安无事。产生纠纷原因是由于张**的房朝毋皮孩院开有窗户,其由窗户往外经毋皮孩院出垃圾时,毋皮孩之妻不晓事务,予以阻止挡住其窗户。实际并不是因双方建筑导致纠纷。由于双方相邻建筑施工不是一次一时,而是多次多时。如果关系不好,互相争执,就绝不可能建成现实状况。历时事实证明当时确实协商一致。但是原审法院未经认真查明和耐心调解,借口没有协议书而简单判决毋皮孩单方拆除,仅凭张**一时气话否定历史,显然不够妥当。这些年的历史证明,天井按惯例归毋皮孩使用己成事实,给张**留有通风、采光、排水,两家房屋紧挨,不需要谁修墙体。对张**没有任何妨碍和危害。不存在正在发生的侵害。原审判决毋皮孩拆除已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及实际意义。同时,张**也向天井出有房沿还开有窗户,若按原审判决的旧理念,也应当拆除,否则就显失公平公正。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张**辩称,张**没有和毋皮孩达成口头协议,张**并没有同意毋皮孩加盖第二层时楼板顶着其东墙。毋皮孩并未同意张**的房顶向东出沿,毋皮孩上诉没有道理,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毋皮孩加盖在双方房屋之间的建筑是否应予以拆除。

本院认为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毋皮孩认为其对所争执的天井有使用权,所以不应拆除,土地证虽然表示了两家之间间隔一米,但并未说间隔一米是共用的,按照物权法规定,应当尊重当地的习惯,坐北朝南的房子用的是西边的天井,其他理由同上诉状意见。

张**认为根据一审提交的土地证可以证明涉案天井是共用的。毋皮孩盖房没有经过张**同意,张**在外做生意长期不在家,知道后就与毋皮孩商量,一直协商未果。张**的窗户先盖,毋皮孩的房屋后盖,不存在张**的窗户影响毋皮孩。一审判决正确。

二审中,除原审证据外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毋皮孩系相邻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根据双方的土地使用证显示,双方宅基地之间的天井部分应由双方共同使用,现毋皮孩单方将该天井部分加盖在其房屋范围内,使得张**丧失了对天井部分的使用权。毋皮孩上诉称其加盖第二层时楼板顶着张**东墙,是事先征得张**同意的,庭审中张**对此予以否认,毋皮孩也未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故毋皮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毋皮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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