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诉被告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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