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任**、一审被告李**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任**、一审被告李**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已签订“析产协议”、被申请人与李**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有效等属错误认定;申请人与母亲签订的协议与事实不符。2、二审法院采信证据、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不公。请求撤销信阳**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9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任**、一审被告李**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