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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中国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尹**、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尹**、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部分项目超出诉讼请求;2、原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尹**、张**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和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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