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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太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张**、袁**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太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算组及原审被告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红民一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张**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3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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