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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夏**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邑力达商砼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王**于2014年8月1日向夏**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夏邑力达商砼公司、张**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共计943356.9元。夏**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夏*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夏邑力达商砼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邑力达商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王**,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原审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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