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新乡市**有限公司、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新乡市**有限公司、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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