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新乡市**有限公司、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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