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河南省**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