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衡树峰、张**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衡树峰、张**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