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明党诉被告新华人寿**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明党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明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明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明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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