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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拓**限公司与洪永山、张*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公司)因与上诉人洪**、张*,被上诉人合肥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瀍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洪**、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瀍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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