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物**任公司诉被告赵**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物**任公司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原物**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中**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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