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鑫**限公司与衡树峰、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限公司诉被告衡**、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鑫**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鑫**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520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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