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限公司诉被告衡**、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鑫**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鑫**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520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赵*与焦作宏**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新与国华人寿**河南分公司、国华人寿**作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拓**限公司与洪永山、张*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武明党与新华人寿**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王**与中国人寿**司偃师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中国人寿**汝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原物**任公司与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原物**任公司与尤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赵**、赵**因与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洛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刘**、熊*、严**、刘**联营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