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物**任公司诉被告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物**任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中原物**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原物**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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