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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樊*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樊*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炳*、被告樊*甲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2月24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并于同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女儿樊*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被告经常无端实施家暴,2015年9月14日,被告再次因家庭琐事对我大打出手,双方就此分居生活,至此,我和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生活下去。故要求离婚;婚生女樊*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离婚之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的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女儿才两岁多,不能没有母爱,建议发庭支持我不同意离婚的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2月24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并于同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女儿樊*乙。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出具的保证书,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婚生女樊某乙未满三周岁,正是需要家庭温暖、父母关爱的时候,为了挽救这个家庭,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刘*与被告樊*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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