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炳言、被告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1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认识时间短,双方缺少了解,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无故限制原告的自由,对原告打骂,原告开始还能对被告行为忍让,但被告被告没有任何的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的家人进行威胁。2015年2月26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未予准许,但自此双方分居至今,再也没有见过面。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婚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龚某某辩称,原告起诉不是事实,俺俩就没生过气,我没打过她、没骂过她,不同意离婚。把她借我的二万元给我,俺俩的债务平分后,我给她离婚,否则,我不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二人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原告因与被告生气于2015年农历正月离家,并于2015年3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未予准许后,一直与被告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发生纠纷。

以上事实由原告所提供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后原告因双方生气后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虽然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又认为二人没有和好的希望,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所述借款问题,系双方婚前所为,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