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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各、权景、权步与杨**、开**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各、权景、权步与被告杨**、开**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步及三原告曹*各、权景、权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白**,被告杨**、开**医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各、权景、权步诉称,2015年7月20日6时许,被告杨**以给原告亲人权专师免费接送、免费体检为名,未经家人同意哄骗亲人及附近其他三人共同坐被告杨**开的车拉到开封开化医院,走时原告亲人并无犯病迹象,而在开封开化医院二被告没有进行任何对其健康、生命有益的照顾治疗事项,就是被折腾不舒服后只是一味的等待,在长达10个小时的时间内,未采取合理措施,后在实在不行的情况下,仍隐瞒家人知悉,私自做主报120拉至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家人到达前,亲人已经死亡,原告和亲人最后也未能说上一句话,给我们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据此,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因医疗侵权致死原告亲人权专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处理该事情所需的必要费用共计230,643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开**医院辩称,一、我们首先对死者表示同情,但是死因不是被告造成的,是自身疾病造成的,有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手续和证明可以证明不是被告造成的。二、被告作为国有医院,是一直为社会做好事的,每年都为看不起病的百姓进行义诊和义务体检,因为本案的死者在5月份曾经去义务体检过,留下了通讯方式,所以被告在义务体检的时候又通知权专师了,征得死者的同意又派车接送的,进行了好几项高科技设备的检查。也就是说被告的行为是一种社会善心,应该得到提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原告说的死者是被骗过去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死者是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一天晚上得到通知,第二天按约定到接送车上,按照生活经验其家人应该是知情的。四、本案被告杨**是本案被告开**医院的职工,已经在开**医院工作多年,原告不应该以其为被告进行起诉,否则是违反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因此被告开**医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原告不应该以被告开**医院的职工为被告,应该以开**医院为被告,本案应该在开**医院所在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原告在兰考县人民法院起诉是违反法律管辖规定的,应予以驳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各、权景、权步的亲属权专师在被告开封开化医院处免费体检身体,后因权专师身体不适,被送往开封**民医院抢救治疗,权专师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告杨**系被告开封开化医院职工,负责外勤工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权专师的死亡地点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侵权行为地不在兰考县,被告开封开化医院住所地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也不在兰考县,被告杨**的住所地虽在兰考县,但其在该事件中是履行职务行为,故兰**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各、权景、权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0元,退回原告曹*各、权景、权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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