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贾*与被告王**、齐**、李*、齐**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贾*以欲与对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贾*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贾*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上诉人郑州市管**街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王**、张**、张**、张**、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晋**限责任公司与开封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童记全与于东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慕**判决书
开封宾馆与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尉氏支行与被告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与被告闫*、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严羊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