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周*、贾*与被告王**、齐**、李*、齐**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贾*与被告王**、齐**、李*、齐**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贾*以欲与对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贾*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贾*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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