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闫**、闫**、闫**、闫智帅、闫迎锦与闫新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闫**、闫**、闫**、闫智帅、闫迎锦与被告闫新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闫**、闫**、闫**、闫智帅、闫迎锦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闫**、闫**、闫**、闫智帅、闫迎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闫**、闫**、闫**、闫**、闫智帅、闫迎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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