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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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