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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于2015年8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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